重要提示:
●2021年12月13日,鉴于投资人尚未支付投资款因素影响,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无法在执行期限内达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经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和森工集团管理人、财务公司管理人申请,请求法院批准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三】,裁定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均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30日。
2021年12月20日,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森工集团转来的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三】,裁定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均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30日,具体情况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