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姜长龙、王尽晖、金明:
经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或公司)截至2024年1月8日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1.8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93%,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