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以往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着谨慎性会计原则,为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拟规范工程类项目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方法,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拟规范工程类项目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