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收到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吉林森工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通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一,批准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计划。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参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情况
二、法院裁定情况
2020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收到森工集团、财务公司的通知:长春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一,长春市中院认为:森工集团公司、森工财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完整,并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森工集团公司、森工财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
2、终止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程序。